基隆關稅局於六月三十日向廠商所取貨樣,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可於十月十九日前辦理領回。

基隆關稅局指出,該局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廠商貨樣領回事宜,凡今年六月三十日前,由該局向廠商所取貨樣,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的報關業者,可於十月十九日前,持貨樣收據向該局原各取樣的貨樣保管單位領取貨樣。

基隆關稅局指出,若進出口貨物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由該局指定應專案保管的貨樣,在未結案前,暫緩發還。

另外,需憑出口貨樣辦理退稅者,也需於十月十九日前,備函列明出口報單號碼、貨樣名稱及驗關日期,向海關申請保留貨樣,以利作業。貨樣逾期未領回,也沒有申請保留者,該局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處理,不另通知。


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6/128/2zdb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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