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日前張君與兄弟姊妹五人其父親死亡後留有土地及房屋乙棟,因不服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目前申請復查中,該筆土地因此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於九月二十二日前申請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向稅捐處詢問該如何辦理。
市稅處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6/128/2zd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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